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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按照食安法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,應依其產業模式,建立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,假使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,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,卻未按照時間改善,都可以法開罰,處3至300萬元。

食藥署協同9縣市地方衛生局,104年執行下半年第二波「食品添加物專案稽查計畫」,抽驗120件食品添加物相關產品,均未檢出16項規定外色素,另查核24家製造或輸入業者,針對業者登錄資訊、產品追溯追蹤系統、自主檢驗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,符合性及源頭管理情形等查核,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,經衛生局複查後皆已改善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抽驗食品添加物120件-均ok-160000230.html

貸款>企業貸款負債整合抽驗食品添加物120件 均OK

另一方面食藥署提醒,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規定執行強制性檢驗,如未依規定辦理者,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-300萬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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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署表示,自104年2月5日起,具商業、公債務協商司或工廠登記之「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」,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;另外,103年12月31日起,「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」須對公告規定應檢驗的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,按照政府公告或國際間認可的檢驗方法,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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